爆破振动检测法律依据及参照标准
爆破振动检测法律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6.10 爆破有害效应监测
6.10.1 D级以上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均应进行爆破有害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设计和安全评估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6.10.2 监测项目应涉及:爆破振动、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瓦斯以及可能引起奖惩灾害的危险源。
6.10.3 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资质,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6.10.4 爆破振动有害效应测试系统应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标定。
6.10.5 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方
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6.10.6 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6.10.7 爆破有害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爆破工程仲裁的监测方。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13.2.2(表1)